深圳84社区办公室84动态 深圳84公交网深圳84社区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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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Z84.NET是一个的私人网站,任何使用本站人士,必须遵守本规则及站务人员的指示,本站保留权利禁止任何人士使用本站。

第Ⅰ部 释义

1. 在「SZ84.NET 站规」(下称「本规则」)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a)「本站」指 SZ84.NET;
b)「网友」指在本站持有注册账号的任何人;
c)「账号」除特别指明外,泛指拥有发帖权的「基本账号」。
第Ⅱ部 站务人员职权
2. 站长职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别:
a)是本站的最高管理人员;
b)负责本站对外事务、发展、账号、系统维护和管理等事宜;
c)对本规则做出制定、最终解释和执行;
d)对于违反本规则的行为,界定文章类别等作最终决定;
e)在系统上执行站务人员按第3(d)条规定之裁决;
f)监察和警告各级站务人员;
g)委任及终止委任各级站务人员;
h)处理网友的上诉及各级站务人员的投诉
i)处理网友对违规文章的举报。
j)推翻各级级别站务人员的裁决;
k)裁决终止委任违返本规则的站长以下级别站务人员;
3. 版主代表站长执行本站所属分版之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a)删除文章、锁定文章、修改文章格式或移动主题;
b)对于违反本规则的行为,界定文章类别,本规则之解释及执行作出决定;
c)对违反本规则条款的文章做出提醒、发出「注意」、「警告」或其它通告;
d)裁决暂时及永久停止网友的发帖权;
e)为个别讨论区订立讨论范围及只适合个别讨论区的规则。个别讨论区的规则必需得到站长确认生效。

3A. 代理版主在以下的情况下,代替版主执行职务:
a)版主事前通知站长因事在特定时间内不能执行版主职务;
b)版主没有登入本站多于五天;
c)版主以网友身份在自已分版内投诉其它网友;
d)版主在执行其职务时涉及利益冲突时。


3B. 头像及签名档管理专员负责执行本规则第51条。
3C. 处理上诉及投诉版务人员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协助站长执行站规54条:
a) 委员会的组成:
i) 委员会由召集人及陪审员组成,每年一任。
ii) 召集人由版主、板助自愿参加组成。
iii) 陪审员由所有版主及板助,陪审员由iPower超过500的网友主动报名参加由站方定期邀请所有iPower达至2000的板友组成,组成陪审员名单。
b) 处理上诉、投诉方法
i) 委员会所接受的投诉,会轮流交给一位召集人负责。
ii) 召集人向涉案者提供该7名陪审员数据,各涉案者可向召集人申请更换1位陪审员,随后不得更换。
iii) 召集人向选出的陪审员提供案件的数据,各陪审员需独立于72小时内回复召集人认为上诉或投诉是否成立,并由召集人统计结果,陪审员若未能于指定时间回复则作弃权论。
iv) 双方票数相同时,召集人可投下决定性的一票。
v) 召集人于案件完结后,会于Z板内张贴结果,列出包括票数及参与的陪审员,而双方供词和各人的投票意向则由站长保留一个月,除站长外,任何人不得向他人透露自己或他人投票意向。
c) 委员会拥有对任何上诉或对版主职务上的投诉的最终决定权,包括取消板友的停板及对版主作出劝喻,多次被劝喻者,召集人将向站长反映。
d) 任何网友不得影响召集人或陪审团成员判决。违者均会被「暂停发帖权」处分,量刑起点为三十天。
4. 板助
a)删除文章、锁定文章、修改文章格式或移动主题;
b)对违反本规则条款之文章作出劝吁、发出「注意」、「警告」或其它通告;
c)在版主请假时或在版主在执行其职务时涉及利益冲突时,暂代其职权;
d)在版主授权下,裁决暂时及永久停止网友之发帖权。
4A. 特见专员 (B7板)
a) 删除B7板重复资料、调查及界定板上资料的正确性;
b) 对违反本规则条款之文章作出劝吁、发出「注意」、「警告」或其它通告;及
c) 裁决暂时及永久停止网友之发帖权。
4B. 资料表专员 (B8板) :
a) 订立数据表分配规则;
b) 审核资料表的申请;
c) 分配数据表(必须得到站长确认生效);
d) 删除、锁定或修改B8板板内文章;
e)对违反本规则条款之文章作出劝吁、发出「注意」、「警告」或其它通告;及
f) 裁决暂时及永久停止网友之发帖权。
5.站长及获站长授权之其它站务人员可把其认为有长期保留价值的网友文章存放于站内「精华区」。网友如不同意自己的文章被存放于「精华区」,可以邮箱 admin@SZ84.NET 方式通知站长以取消有关安排。
5A.站长可因应系统资源之考虑把分版和「精华区」内之旧文章及网友的 iMsg 讯息删去,站长在可行的情况下将事先通知网友有关行动。惟在系统故障或其它站长不能控制的情况下亦可导致文章及 iMsg 讯息损失。网友宜对其文章及 iMsg 作出定时备份。

第Ⅲ部 账号注册

6.任何人申请成为本站网友时,即表示完全认同并遵守本规则及其日后之修订。

7. 网友开立新账号或为其现有账号更改注册邮箱时须确保其邮箱属于由 ISP 服务商或教育机构提供的邮箱,除特殊情况外(包括并不限于非香港居民、或能提供合理证明其所属院校没有提供邮箱信箱者),本站不接受所有免费邮箱用作登记 基本账号用途,由于部份大专院校向学生提供多于一个邮箱账号或只有转送功能的邮箱账号,站长将按情况作出批核。新账号的原始设定为临时账号,需经确认才能 转为基本账号。

7A. 「临时账号」指 (1) 未进行系统确认的账号 (2) 长期没有使用的账号 (3) 经站方抽查后发现所登记邮箱账号失效 (账号持有人更改邮箱后没有通知站方) (4) 使用不合资格邮箱所登记的账号 (5) 需要重新确认登记邮箱的账号。该类账号并无发帖权,站方将按系统资源删除「临时账号」而不作事前通知。

7B. 曾被本站永久终止发帖权者不得开立新账号,自行申请取消账号者两年内不得申请新账号。

7C. 站长保留审批核账号的最终决定权及解释权,另会按系统资源而批出账号予新申请者。

8.每一个人终身只可以在本站拥有一个账号。账号只限登记邮箱的拥有人使用。任何人不得代他人发帖。本站会因应系统资源把长期没有使用 (指 90 日内未有登入纪录) 的账号删去。

9.取消账号必须由账号拥有者以邮箱形式 (account@SZ84.NET) 申请,申请必须以其 ISP 或教育机构邮箱发出,附上该账号的密码以作核实及详述取消账号的原因。自行申请取消账号者,不得在两年内在本站申请账号。站长在收到取消账号的申请邮箱后会尽快处理有关申请,任何人在板上声称欲取消账号者,本站不会协助其取消账号或承认其账号已取消。

10. 所有账号的个人数据,仅供登记账号之用。账号持有人之 ID 及名字不可更改。若需要更改账号登记邮箱必须以 iMsg ID=account 方式向站长申请,申请必须由账号的持有人提出,并附上已登记的邮箱地址及欲更改的有效邮箱地址,否则概不受理。站长会尽快处理其申请。各账号持有人可到 iInfo 内查阅及更改其账号数据,为保障网友,所有登记的邮箱地址将不会被公开展示。
11. 网友应该妥善保护及保存其登记ID及密码,密码应避免使用简单字符及应经常更改。账号不得转予他人使用,若账号被他人盗用,所有责任由账号持有人承担。

12. 为防止有人假冒其它网友名义向本站申请改动账号数据,所有账号改动事宜必须由账号持有人提出申请,并经由站长核实其身份,任何由第三者提出的账号改动或查询,本站概不受理。以上事宜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应该张贴于站内任何地方,否则会被视作故意张贴离题文章论。本站保留权利要求已登记之网友重新作邮箱确认,未能回复确认者发帖权将会被冻结。
第Ⅳ部 讨论范围
13. 网友张发帖章不应超越各讨论区的讨论范围。相同或相近的文章请勿贴于多于一版,任何经版务人员裁定为违规的文章皆不可以重贴。

14. 遇有文章讨论范围在各版互相重迭,如果文章内容比重是某一板的范围为多,可贴在该板,否则,请贴在另一板。在此情况下站务人员将酌情处理。
a)除非回文主旨显著偏离原文,否则如果站务人员不对同一标题下之首篇文章表示超越主题,则不会对该标题下之其它文章表示超越主题;及
b)文章未经站务人员评为超越讨论范围,则可被视作合乎讨论范围,网友可以继续在该文章下发表回复。

第Ⅴ部 网友操守

15. 网友必须尊重站务人员及其它网友,并遵照站务人员之指示。
16. 不得在非灌水区张贴灌水文章。灌水文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别:
a)篇幅短少,内容空泛或没有建设性之文章
b)实现机会偏低或开玩笑式之路线或其它建议;
c)短时间内重复张贴而题旨相同或相似之文章;
d)以令主贴提升至版面较顶位置为主要目的之发帖;
e)对任何个人或机构作出无理之批评;
f)闲聊式之对话; 
g)在没有合理理由下,张贴主贴指引读者阅读其它本站文章;
h)没有实质更新内容之巴士网页广告;及
i)文句词不达意,错别字百出,大部分其它网友都不明其意之文章。

17. 网友必须选择适当之站内名字、发帖标题及文章内容:
a)发帖名字限制为 10 个全角文字 (或 20 个英文字符),内里有不可以含有任何宣传成份;
b)标题必须扼要说明文章题旨和清楚说明文章性质;
c)不得使用夸张失实和哗众取宠的标题;
d)回文时如文章主题已偏离主贴者请自行更改;及
e)标题不得使用任何程序语言。

18. 不得张贴对发帖网友本人或其它个人有商业利益之文章,如商业广告。各板友不得在板上协助任何商号作出宣传介绍 (例如贴出商号的标志或商品订购名录等)。
19. 任何在本站张贴之路线或其它建议,必须同时发表有关建议之理由,为有关机构,其它机构,个别社群或整体社会带来什么影响,或跟现有安排之比较等。任何不附带理由之建议,将被视作开玩笑式建议。

20. 不得披露任何消息,而该消息之披露:
a)会妨碍任何机构或组织之内部运作;或
b)属于非法、不正当或不合乎道德操守。
21.任何在本站张贴之消息,须循合理及正当途径获知。站长和版主将基于发帖网友本人提供之获知有关消息之途径衡量该途径是否属于合理及正当。如果发帖网友没有提供获知有关消息之途径,而站长和版主信纳该消息不一定必须循不合理及不正当途径获知,亦无获得足够之相反证据,则不会把该消息之张贴视作不合理及不正当。

22. 不得发表宣传、煽动或鼓吹赌博、色情、暴力、血腥、极端政治主义、违犯站内规则、不正当或不合乎道德操守行为之文章。

22A. 本站保持宗教中立。宣传宗教组织活动和讨论宗教组织之内部事务之文章不得发表。

22B. 不得发表宣传、煽动或鼓吹违反中国大陆法律之文章。站务人员衡量网友是否违反此条时会考虑以下因素:
a)该违反法例行为在参考律政司「双语法例数据系统」内之条文,以符合常理之解释属于合法与否;
b)该违反法例行为之严重性。一般而言,及只为执行本条,判处刑期少于六个月、或对他人或公众影响性低的违法行为视作轻微;
c)网友是否已提供足够和符合常理的解释以支持其言论并没有违反有关法律条文;及
d)网友言论中,宣传、煽动或鼓吹的动机、成份及程度。

23. 不得宣传含淫亵、不雅、粗俗、粗言秽语、不合符道德操守、不正当或违反法律等内容之网页。张贴此等网页网址将被视作宣传。

24. 严禁把其它网站的站务事宜带到本站讨论及在本站作出任何宣传行为,网友在「个人/兴趣网页宣传区」宣传不涉及商业成份之个人网页则不在此限。

25. 严禁在站内作出任何政治及未经本站许可的商业宣传或滥用本站提供的设施作此等用途。

26.任何人不得假借本站名义举办任何形式的活动、贴出任何未经本站许可之活动宣传、贴出任何结社或招收会员之文章。

27. 不得发表有误导性或夸张失实之文章。为执行本条,版主对网友是否发放虚假消息时将考虑以下一个或多个因素:
a)发帖网友是否蓄意以虚假消息误导其它网友;
b)发帖网友是否有使用合理的方法验证消息是否属实;
c)发帖网友发放消息,与其它人的有关对答或回复其它人时的内容,使用什么的字眼,语气和态度;
d)若消息后来证明并非事实,发帖网友采取了什么补救方法(例如澄清和道歉等);及
e)有否发帖网友不能控制的外在因素引致消息最终不能成为事实。
f)版主将要求发帖网友提供更多消息来源的数据,以协助作出有关判决。


28.取消

29. 本站不拟为网友同一天内张发帖章或相片的数量作出限制,惟亦请网友冲量当日文章或相片数量的实际情况,避免在同一天内张贴大量的文章或相片。

30. 不得公布与事实不符之消息及不得代表他人发帖。衡量消息之可信性是发帖网友之责任,发帖网友需就其贴出的失实文章负上全部责任。

31.不得披露任何人之个人资料,惟在以下情况例外:
a)得到当事人同意;或
b)当事人已公开披露该资料。
除违反本规则其它条款外,站务人员必须接获当事人之投诉,方执行本条。

32. 除在第 33 条提及的情况外,在本站使用任何未取得版权持有人同意张贴之作品(包括但不限于文章、相片等),均不得在本站内直接张贴。网友如欲直接贴出他人之作品,须在贴出作品的同一篇文章内注明已取得版权持有人同意。若未获得同意,则只可张贴连往该作品所在网址之连结。

33. 根据《版权法》,为批评或评论作品而公平处理该作品,或为报导时事而公平处理某一作品,只要说明来源,即不属于侵犯版权。因此,网友可以在本站贴出符合此条提及之情况下之转载文章。由于法律对「公平处理」没有作出明文定义,为执行本条,当对作品作出评论或批评时,作出转载之部份或全部须为必需的转载。而基于节省本站资源的考虑,我们不鼓励大家随意把作品全文转载。如适当者,请网友只用超级链接连往作品之网页。 、
34. 网友须注意一般网络礼宜,保持礼貌:
a)不得煽动,发起或参与骂战;
b)不得人身攻击;
c)不得使用淫亵及不雅之字词;
d)不得强行要求其它网友响应自己之文章;及
e)不得张贴影射其它网友之文章或使用影射其它网友之名字。

34A. 不得使用粗俗、粗言秽语或刻意跟粗言秽语相近之字词,违反本条之严重性分为:
a)非常严重:在骂战,或在批评、诋毁、揶揄、嘲讽、责骂任何人、组织或机构之文章中使用此等词语;及
b)严重:在其它情况下使用此等词语。

34B. 以下情况可获豁免执行第 34A条:
a)当引述第三者之说话时,使用「╳」代替粗俗之字眼;及
b)真诚讨论粗言秽语用字的起源等。

35. 请小心使用任何术语,译名,别称或简称。网友应自行衡量其在本板之流通性。在有需要的时候,必须加以说明。
36.在未得站务人员知情并同意下,不得张贴假借站务人员之权力订立规则等之文章或对违规文章作出任何判决,亦不可用任何组织、团体及公司名义贴出文章,以及不可在本站内张贴任何关于结社和招收会员的文章。


37. 不得限制或妨碍其它网友张贴不违反本规则任何条款之文章。

38. 本站不反对网友对其他网友之文章文义上之不清楚(包括但不限于错别字,文法错误等)作出真诚的询问,善意的批评和指正。但若站务人员有合理之理由相信网友是明知故问,恶意挑剔,而且态度欠佳的话,则有关行为将会被视作挑起骂战处理。

39. 在本站讨论时,网友须尊重其它人的发帖权。对别人的立场之批评及诘难,应以促进真理的了解为目的,而不是纯粹以一较高下、以打倒对方为目的。在批评时应留意表达的技巧。对自己所不同的立场,不要妄下不成熟和肤浅的批评,而要尽量作同情的了解,尝试从别人的角度去重新思考问题,细心查考背后的动机,尝试多作建设性的讨论。


40. 本站不是解决网友间私人恩怨之地方,网友间之私人恩怨请私下解决。本站会对任何把私人恩怨带到站内的网友作出严惩。


41.任何站务之意见或建议须附上足够和合理之理据。站务人员对于无的放矢,缺乏理据之建议或意见将不予响应和处理。

42. 网友须对自己张贴之文章负上全部之责任。

第Ⅵ部 发帖格式

43. 为方便其它网友阅读及节省硬盘空间,发帖时必须将过长或不必要之原文内容或图案删除。

44. 本站接受网友以简体中文、英文 (ASCII)及UTF-8发帖。

45. 文章字体 (Font Size) 不得大于「6」或「+3」,及不得使用本站发帖时使用的程序代码 (Discuz! Code) 以外之任何程序语言。

46. 如非必要,不得使用闪动或多于两种颜色的文字。

47. 不得直接附贴图案以外之多媒体文件,及不得于讨论区内张贴torrent文件及连结。

48. <废除>

49. 本站最高可接受的图像尺寸为八百像素乘以六百像素,网友不得张贴大于以上尺寸的图像,图像内容不得令人感到不安及反感。相片张贴若多于一张图像,应以纵向排列。

50. 张贴回复时,不得随意增删系统为识别原文和回文的符号和设定。如网友能使用其它方法使大部分网友都能清楚识别原文及回文则不在此限。

51. 网友可以把长度不多于一行及 40 半角字元长度的签名加进系统签名文件内。所有含签名性质的文字 (站务人员为表明以站务人员或非站务人员身分发言之署名除外) 必须放进签名档内,文章内文不得加上含签名性质的文字,否则可作灌水论。任何签名文件内的文字均受站规监管。签名文件只限显示文字,及不得带有宣传成份。

51A. 系统签名文件
网友可以把签名加进系统签名文件。所有含签名性质的文字(站务人员为表明以站务人员或非站务人员身分发言之署名除外)必须放进 系统签名文件内,文章内不得加上含签名性质的文字,否则可作灌水论。
而系统签名文件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a)签名长度不多于一行及40半角字元长度;
b)签名档内容不得令人感到不安及反感,或带有侮辱性甚至粗言秽语(「粗言秽语」定义及罚则参照站规第34条);
c)不能含有宣传成份(「宣传成份」请参照第18及24条之定义);
d)不得涉及其它讨论区或新闻组;及
e)不得违反本站其它规定。

51B. 自订头像
本站容许网友自订头像,但必须遵守以下规则:
a)头像图案最大宽度为150像素,最大高度为200像素;
b) 头像必须能被系统读取的jpg,gif或png格式文件;
c) 网友的头像必须为原创,并不得违反本站及香港法例关于保护版权的规定。任何由第三者拥有版权的图档,不论是否经过网友加工,皆属违反版权规定,不得张贴。如网友取得版权持有者的同意后才张贴,则不在此限;
d)图像内容不得令人感到不安及反感,或带有侮辱性甚至粗言秽语(「粗言秽语」定义及罚则参照站规第34条);
e)不能含有宣传成份(「宣传成份」请参照第18及24条之定义);
f)不得涉及其它讨论区或新闻组;及
g)不得违反本站其它规定。

第Ⅶ部 罚则

52. 违反本规则条款之网友可受到暂时或永久停止本站发帖权之处分。站长及版主在对违规网友厘定罚则之时候会考虑以下一个或多个因素:
a)违规行为之严重性;
b)违规行为之动机;
c)违规行为之频率或次数;
d)违规网友在网上讨论的资历及其过往之操守;及
e)发生违规行为时之情况。
停止发帖权的期限共分五种,分别为「七天」、「十四天」、「三十天」、「九十天」及「永久」。若网友违反超过一项站规,其停止发帖权的期限将分期执行。

53. 为执行第 52(a) 条,违规行为之严重性将大致分为三等:
a)严重-包括但不限于:
I)破坏系统安全;
II)向本站或本站的板务人员作出失实的指控;
III)使用多于一个账号;
IV)使用粗言秽语 (非常严重程度) 或恶言对网友进行攻击;
V)发起或参与骂战;
VI)假借站长和版主之名发言;
VII)妨碍网友合法发言;
VIII) 对任何人或机构之错误作出态度恶劣之提点、挑剔或无理取闹;
IX)对站务人员作出无理之批评或抹黑,对本站作出毫无证据或失实的指控;
X)公布与事实不符之消息以误导网友;
XI)故意张贴离题文章;
XII)文章含商业广告成分;
XIII) 未经本站许可作出活动宣传;及
XIV) 披露他人之个人资料。
干犯此等行为将可能被实时暂停发帖权30日以上或永久停止发帖权;

b)普通
-包括但不限于:
I)张贴私人地方相片而未有合理解释;
II)标题不当;
III)灌水;
IV)开玩笑式建议;
V)公布从不正当途径获取之消息;
VI)未获授权下引用他人作品;
VII)对网友之态度欠佳;及
VIII) 使用粗言秽语 (严重程度)。
干犯此等行为将可能被实时警告或暂停发帖权7日以上,若屡犯不改可被永久停止发帖权;

c)轻微
-包括但不限于
I)文章偏离讨论区主题;
II)文章格式不适当;及
III)使用不适当术语。
干犯此等行为将可能被劝吁和发出「注意」通告,若屡犯不改可被警告或暂停发帖权。

54.对于已被暂时或永久停止发帖权者,若对分版版主或板助判决不服,必须亲身以邮箱 (appeal@SZ84.NET) 方式向站长提出,清楚说明文章位置(必须附连结),对判决不服之理由,方获受理。上诉期限为判决后七日内,逾期之上诉要求不会受理。符合以上条件的上诉,站长将授权「处理上诉及投诉版务人员委员会」处理。

54A. 站务人员作出暂时或永久停止发帖权之裁决,及向涉案网友发出 iMsg 通知后,此项裁决便实时生效,涉案网友将视作已得悉有关裁决。不论系统是否已作出相应暂时或永久停止发帖权的设定,涉案网友都不应再行企图在站上张贴文章,否则将受到增加停止发帖权天数的处分。如有足够证据证明涉案网友确实不知道有关裁决,则可获酌情处理。

54B. 由第三者提出或在系统内任何地方张贴之上诉要求或有关评论,本站保留不予受理或评论的权利。公开张贴上诉要求亦可被视作张贴离题文章论。

55. 被暂时或永久停止发帖权者,在被处分期间不得开立或使用另一个账号,包括由其它网友持有之账号,如被发现,一切有关账号会被永久停止。凡被暂时停止发帖权者,需要在恢复发帖权当日或以后,发送邮箱到《站长信箱》申请恢复发帖权。

56. 若网友违反站规,其严重程度达至可实时判处暂停发帖权 48 小时或以上,站务人员可先行把其发帖权暂停,并于暂停发帖权 48 小时内宣布正式停止发帖权之期限。

第VIII部 文章责任

57. 一切因发帖者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由发帖者承担;本站及本站的管理人员概不负责。另本站会应政府部门及机构(如警方或律政处)的要求,交出网友的账号数据、发帖纪录及 IP。


58. 一切因使用SZ84.NET而引致之任何损失 (包括但不限于由意外、疏忽、合约毁坏、诽谤、版权或知识产权侵犯、或下载而感染计算机病毒构成) 及任何透过SZ84.NET网页而连接及得到之信息、产品及服务,SZ84.NET 概不负责。

59. SZ84.NET 对所有账号的批核及使用方法保留最后裁决权。如发现SZ84.NET网友 在SZ84.NET内进行不正当或不合适的行为,SZ84.NET有权实时删除网友的账号而不作出通知,以及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

60.本站之板务人员并不能时刻监察整个讨论区的各个主题,文章内容可能会含有病毒、木马程序、广告软件或任何会令到计算机发生错误或故障的程序或网站出现,故若查看任何外部连结或下载任何非本网官方发出的文件,本站概不负责。

2008年5月4日
最后编辑光辉岁月 最后编辑于 2008-06-03 11:3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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